二親等親屬間土地移轉(zhuǎn),請確實依交易事實申報土地增值稅。 MyGoNews房地產(chǎn)新聞 房地稅務(wù)
二親等親屬間土地移轉(zhuǎn),請確實依交易事實申報土地增值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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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二親等親屬間土地移轉(zhuǎn),請確實依交易事實申報土地增值稅。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(dǎo)】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(wù)局表示:以買賣方式申報土地移轉(zhuǎn)現(xiàn)值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,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;但如以「贈與」方式移轉(zhuǎn)土地所有權(quán),縱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,仍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。
 
該局進一步說明,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(guī)定,土地所有權(quán)人「出售」其自用住宅用地者,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,其土地增值稅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(shù)額按10%徵收之,係在保障人民居住生活。而「贈與」移轉(zhuǎn),依照財政部函釋並非「出售」,且納稅義務(wù)人是受贈人,不是原來土地所有權(quán)人,自無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(yōu)惠稅率10%核課土地增值稅。
 
該局呼籲,二親等親屬間土地移轉(zhuǎn)如確實是「贈與」,請依實申報,勿為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而為「買賣」之不實申報。